ZJM--竹木纤维装饰板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由贴膜饰面、竹木纤维复合材料组成的室内装饰装修用中空板材(竹木纤维装饰 板)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初次申请认证时,抽取任一规格产品,检验项目按T/ZZB1671-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竹木纤维装饰板》7.2规定的“型式试验”(表5)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 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工厂评价时抽样,如出现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工厂评价结论应予以撤销,认证终止。提前抽样或工厂提前送样,如出现检验结论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抽样或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方可安排现场审核,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认证 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选择主动终止认证申请。

  年度监督按工厂证书生产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认证机构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抽样或者企业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送样进行检验,每次监督检验项目至少覆盖T/ZZB1671-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竹木纤维装饰板》7.2规定的“出厂检验”(表5)的检验项目,连续两次监督检验项目必须覆盖 “型式试验”(表5)的检验项目。若有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主要为检验项目)。

  产品型式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或提前抽样检验,也可工厂提前送样检验。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或工厂提前送样检验,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竹木纤维装饰板为 同一认证单元。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格证明。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一年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GB/T28001) 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竹木纤维装饰板产品认证的要求 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如抽样,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 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工厂提前送样检验,申请人应保证送样产品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尺寸最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ZZB1671-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竹木纤维装饰板》7.3.2规定送样/抽样。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 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执行T/ZZB1671-2020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送/抽样

  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 1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申请认证的产品满足T/ZZB1671-2020《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竹木纤维装饰板》标准要求的程度;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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